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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律师所讲村干部本该为民牟利却以权谋私

时间:2022-01-25 11:06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福田区,律师,所讲,村干部,本该,为民,

  典型案例:

       一个村庄,一个城市的村庄,毗邻旅游度假村和高速铁路枢纽,具有很大的发展价值。林,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长期从事A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与村干部保持密切关系。2010年,与林密切相关的村委会主任因犯罪被判处监禁。林在村里投资的项目还没有盈利。此时,林得知该村的历史土地保留指标即将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林积极寻找新的利益发言人,并很快与村里能干的党员和村民陈甲合作,并达成了相互的合作意向。2011年村选举,林给陈兄弟345万元作为选举资金,支持陈甲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4年村选举,林提供250万元贿赂资金供给陈兄弟,支持陈乙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2017年,林先后获得了50万元的绿灯,帮助林和村委会主任。

 

  分歧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陈乙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体合格,利用职务为林谋取利益,其行为无疑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要求;第二次林贿赂资金包装给两兄弟,陈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是普通村民,两人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为林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共同犯罪,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要素。深圳福田区律师所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兄弟第一次收到345万元是普通村民。他们能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合格主体吗?它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

  第一种观点是:陈兄弟第一次收到林钱是普通村民,普通村民没有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必要条件,所以陈兄弟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合格主体,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但两人是共产党员,接受巨额资金,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违反诚信纪律开除党。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析问题应该与行为的本质密切相关。虽然陈的兄弟第一次收到林的钱是普通村民,但林送钱的目的非常明确,那就是支持他喜欢的人成为村干部,谋取后续利益。陈的兄弟还承诺林当选村干部后利用职权帮助他牟利。双方行为权钱交易的性质非常明显,情节严重,金额巨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深圳福田区律师所讲村干部本该为民牟利却以权谋私
 

  评分意见:

  深圳福田区律师所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陈氏兄弟与林某在首次村换届选举前达成权钱交易协议。

  林和陈的兄弟在2011年村选前密谋勾结,形成了利益联盟。在这种情况下,陈的兄弟受到了林的青睐,有一个特定的背景:林的前利益代言人于2010年被判入狱。当时,林在村里投资的项目还没有盈利,突然得知村里将实施具有巨大发展价值的历史保留土地指标。在这种情况下,林渴望找到一个新的利益代言人,其主观意图非常明确。此时,林与陈兄弟达成了合谋,提前明确形成了林资助陈兄弟当选,陈兄弟当选后的权力和金钱交易捆绑链。如果林在选举前只对陈兄弟持普遍乐观态度,提前给予一定的财产,这种情况没有达到刑法评价的范围。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林提前为保留土地的发展权和村干部的权力提供了大量的贿赂资金,并指向陈兄弟非常明确,事后巨大的利益可以如期兑现。这与一般的乐观不同,没有具体目的乐观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林和陈兄弟提前提供了大量的贿赂资金。

  二、陈氏兄弟的行为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购性。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本质是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购性。在这种情况下,陈兄弟直接侵犯的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购性。

  林提供贿赂资金的目的很明确,双方在送钱时达成了互相帮助的协议。这种非法协议就像权利和利益的期货交易。陈的兄弟实际上把未来的权力预售给了林。当陈的兄弟收到林的第一笔钱时,权力和金钱交易中的钱部分已经完成,对法律利益的侵犯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具有社会危害。当选后,陈的兄弟利用权力履行了选举前的承诺,为林的投资和开发项目提供了便利,使林获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村干部职务的诚信。

  三、行为人身份与谋利行为的时空间隔不一定影响犯罪的确立。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同意在离职后收受受托人财产,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受托人财产的,离职前后收受的部分应计入受贿金额。因此,当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出现身份与谋利行为之间的时空间隔时,即受贿人在谋利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离职时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同样,在这种情况下,陈氏兄弟在第一次收受林氏贿赂时没有村干部的身份,但在成功当选后利用职权为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却具有身份,前后行为紧密结合,相互作为因果,这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陈氏兄弟在第一次收受贿时没有权的身份,但在成功当选后利行为后却具有身份。

  本案由法院判决,采纳了纪检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即陈兄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然而,在实践中,行为人在任职前收受的财产是否可以被视为受贿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仍存在争议。在定性时务中,深圳福田区律师所必须谨慎把握。关键取决于行为人收受财产与其后续权力是否构成刑法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由于陈兄弟和林事先达成协议,指向明确,收钱与办事密切相关,构成因果关系,因此应确定陈兄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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