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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律师:成交确认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如何运用定性?

时间:2022-10-30 10:38 点击: 关键词:福田区律师,成交确认书

  摘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经济建设发展用地使用权制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相关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司或者通过挂牌管理方式方法确定项目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那么,该成交确认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如何运用定性,对该问题地看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福田区律师对成交确认书的性质作一粗浅分析。

福田区律师:成交确认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如何运用定性?

  合同确认的主体是土地行政部门、中标人和中标人。中标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招标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确定为土地使用者,并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为土地使用者的人。“中标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售,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为土地使用者或根据招标结束时的招标结果确定为土地使用者。中标人和中标人是交易确认书中的受让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其职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与城市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合作,对公开招标拍卖的土地用途、期限、方法、时间等条件提出建议,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进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性质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在实践活动中有一个不一样的认识。对成交确认书性质的认定,决定了产生一定争议时处理生活方式的不同。实践中观点不一,但主流思想观点大致分析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民事契约社会行为说,这种教育观点普遍学生认为成交确认书只关乎出让人与受让人,不涉及了其他经济主体,只对成交确认书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一些实际问题影响,属于成交确认书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因此,成交确认书应当归属于平等民事责任主体结构之间的契约行为。具体要求行政人员行为说,这种教学观点普遍存在认为,从成交确认书签署的双方信息主体方面来看,一方当事人为土地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另一方为取得全面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组织设计实施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生态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行使其能够作为公司行政机关职能的行为,进一步来讲,就是在履行其作为环境行政服务主体的行政成本管理相关职能,因此,成交确认书应当建立属于具体包括行政行为。笔者在实践中处理过类似案件,在笔者看来,成交确认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首先,交易确认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福田区律师:成交确认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如何运用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与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单方面行为。 对于交易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交易确认的纪律性质。行政行为只有在作出之后能够按照行政主体的意志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才能成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交易确认的主体是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一般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出让权,国有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悬挂等形式转让给中标人、中标人或受让人的行为,本身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即确立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人享有使用权义务意义上的行政法关系,因此具有处分权。

  第二,成交确认书的外部性及特定性。具体企业行政管理行为的外部性是其区别于内部环境行政工作行为的特征。成交确认书针对的主体是受让人,即是针对这些外部研究对象发展作出的,且该对象进行特定。

  此外,从交易确认书的效力来看,交易确认书一经双方签字生效,无论是作为土地行政部门的行政主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作为行政相对人,还是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应当遵守交易确认书的效力。转让人在签署交易确认书后,改变投标结果或者受让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体现,是应受行政法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其次,交易确认是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一部分,也是行政权力行使的体现。

  一般情况下,确认应当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标的物、交易时间、地点和价格,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受让方应当在交易确认时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清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后,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合同确认是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组织机构,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交易确认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利害关系人不服交易确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福田区律师:成交确认书在法律上的性质以及如何运用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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