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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
买房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即房开商书面通知交房,买房人拒绝收房,需不需要交物业费以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深圳房地产专业律师解答: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同《民法典》第604条一致,即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开商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房开商书面通知交房,买房人拒绝收房,此时的风险承担规则为:
(一)如果房开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房屋面积差异太大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使房开商书面通知交房,买房人可以拒绝收房,此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房开商承担;
(二)如果房开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买房人接到房开商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房人承担。
(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