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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律师为您梳理关于承继制度的相关问答

时间:2022-10-18 11:48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律师,承继制度的问答

  伴随民国时期民事法制的现代化转型,传统的承继制度消亡,民国民法所规定的收养制度被逐渐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承继制度作为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以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而收养制度则可视为是以个人本位为核心的,这种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是民国现代化民事法制构建的必然要求。收养制度将男性的独立人格观念从家族意志中解放出来,同时亦促进了女性的独立人格观念的觉醒。与承继制度相比,收养制度对于当时国民的独立人格观念的树立具有积极的影响。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承继制度的相关问答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律师为您梳理关于承继制度的相关问答

  1、问:国民在遗言中能不能对本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

  2、答: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私家正当财富。立遗嘱人只能在遗言中惩罚属于本人的正当财产。如该房产属于立遗嘱人本人所有,则可以处分;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房产。

  3、问: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在承继中算一份仍是两份?

  4、答:该情形属于法定承继。死者父母属于第一次第继承人,与死者的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死者财产,父、母各占一份。

  5、问:国民能够通过什么方式订立遗嘱?

  6、答:遗言的方式有自书遗言、代书遗言、打印遗言、灌音录相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7、问:未成年人能不能立遗嘱惩罚属于本人的财产?

  8、答: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民事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有效。未成年人吻合上述划定,普通情况下所立的遗言有效。例外情况是,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遗嘱。

  9、问:儿子残害父亲损失继承权,起初改悔获得原谅,能继承他父亲的财产吗?

  10、答:遗弃被继承人,或许残害被继承人情节紧张,损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改过体现,被继承人暗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11、问:继承人不想承继遗产该怎么做?

  12、答:承继开端后,继承人废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3、问:遗言人立了好几份遗言,内容不一样,以哪份遗言为准?

  14、答:遗言人立有好几份遗言,内容不一样的,以最初的遗嘱为准。

  15、问:假如死者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也没有暗示要将财富赠与别人,他的财产将如何处置?

  16、答: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度所有,用于公益奇迹;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构造成员的,归地点集体所有制构造所有。

  17、问:承继人在承继财富时,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

  18、答:承继人在承继财富的同时,也应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权,但因此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可以自愿偿还。

  19、问:被继承人死亡后,由谁暂时治理遗产?

  20、答:承继开端后,遗言施行工资遗产管理人;没有遗言执行人的,继承人应该实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配合负责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许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1、问:侄孙女有没有代位继承权?

  22、答:没有。《民法典》增添划定了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该划定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同于被继承人子女的嫡系长辈血亲有代位继承权的划定。

  23、问:官方父债子还、父债子不还两种说法哪一个正确?

  24、答: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代价为限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权。跨越遗产实践代价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5、问: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母是不是有继承权?

  26、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母尽了首要养活责任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7、问: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有遗赠抚养和谈,是不是可以不用清偿债务?

  28、答:施行遗赠,不得阴碍了债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9、问:被继承人的债权数额大于其的遗产代价时,无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来源的继承人有无继承权?

  30、答:分割遗产,应该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款和债权;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1、问:公证遗言的效能是不是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

  32、答:遗言人能够撤回、变换本人所立的遗言。立遗嘱后,遗言人实行的与遗言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3、问:受遗赠人在晓得承继开端后六个月后主张继承权,能否成立?

  34、答:承继开端后,继承人废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以书面方式作出废弃承继的暗示,没有暗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深圳遗产律师为您梳理关于承继制度的相关问答

  35、问:胎儿有继承权吗?

  36、答: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承继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办理。

  37、问:房产等不宜分割的遗产若何分割?

  38、答: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9、问: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获得的遗产是否可以赠与再婚配偶?

  40、答:能够。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惩罚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深圳遗产律师为您梳理关于承继制度的相关问答

  在立继的过程中,被承继人对承继人具有选择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被继承人可以在多个人选之中进行抉择,但是这种选择权应被视为是例外的和有限制的。承继人应当依据服制远近而确定是法律所规定的并期待的,同时也是民间习惯。被承继人不依据服制远近标准进行承继人的确定,虽被法律所允许,但其是对于依据服制远近进行嗣子抉择的补充。即择继虽优先应继适用,但择继可看作是应继的补充。被承继人对于嗣子的选择也是具有限制的,他对于承继人的选择范围首先是宗族之内。所以,被承继人对于承继人的选择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但这种选择是例外且附带着限制。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承继制度的相关问答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深圳遗产律师:最新民法典规定! 什么是遗言的效力?听听深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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