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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律师为您解答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区分

时间:2022-12-01 14:51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律师,故意毁坏财物

  从加害手段上来看,寻衅滋事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是不确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对较弱。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宝安区律师来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宝安区律师为您解答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既遂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以上,如果仅是轻微伤则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的既遂标准没有伤害程度的明确要求,只需情节恶劣即可。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

  一、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一般而言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等心理。

  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表现为故意,但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二、客观行为方面。两罪缘起不同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均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但它与故意毁坏财物故意犯罪的原因无论是在原因力还是在原因的性质等方面还是有区别的。

宝安区律师为您解答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区分

  在原因力方面,寻衅滋事原因力弱些,而故意毁坏财物等故意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在原因的性质方面,前者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一般冲突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例如在公共场合,因被人碰了一下或因为一句无关痛痒的话就大打出手,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就属于寻衅滋事,因为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相反,如果公民之间因个人纠纷在公共场所损毁他人财物等,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相似,但由于有一定的原因,只能认定毁坏他人财物。

  三、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从犯罪客体来谈,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如在公路收费站,甲驾驶的汽车与乙驾驶的汽车抢道,乙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即将甲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甲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虽然乙的行为指向了特定人及物,但其主观上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选择甲车作为目标也是具有偶然性,此种情形下乙的犯罪对象其实是不特定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四、从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的情节来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必须损毁公私财物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宝安区律师为您解答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如何区分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宝安区律师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最终指向谁,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但我们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脱离后者单纯地谈论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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