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咱们生活中广泛使用,然而不少人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多多少少的出现问题,比如无法偿还、涉嫌诈骗、套现等等,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呢?关于信用卡欺骗,接下来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为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解读:
一、信用卡欺骗恶意透支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伟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分外伟大”。
二、信用卡诈骗罪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占的客体是信用卡治理机制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接纳虚拟究竟或许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法主体。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有意,并且是间接有意,行为人客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种种行动中,行为人因行动分歧,其犯法有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沟通。比方,应用捏造的信用卡和应用取消的信用卡举行欺骗犯法的,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明知是捏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欺骗投案自首有什么样的惩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法当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用逼迫步伐的犯法嫌疑人、原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法嫌疑人虽不拥有前两款划定的自首情节,然则照实供述本人罪恶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便是对于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信用卡欺骗的相干法律常识,对于诈骗罪我国法律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如果您涉及相关的诈骗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为您进行处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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