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被告郭某雪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郭某雪(身份证号:××××)向现金借款45万元(肆拾伍万元整),郭某雪于2015年6月1日前还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借款人:郭某雪。2015、3、18"。深圳法律咨询网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借条下方有一张收条,上面写着:“今郭某雪收到孙现金45万元整(肆拾伍万元整)。收款人:郭某雪。2015、3、18"。7月28日,郭某雪还向孙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郭某雪于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日向孙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双方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给孙某业。其间,郭某雪自愿同意以其名下的奔驰车作为借款抵押物。若在2015年9月15日前借款未结清,郭某雪同意无条件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奔驰车过户给孙某作为借款偿还。某贷款抵押物奔驰:(号牌××××,品牌型号:奔驰WDDNGSEB,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27294631969075)。我在此承诺。承诺:郭沫雪。“事后孙和郭并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郭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也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前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承认为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申索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另一方当事人申索所依据的事实的,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索,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郭声称这笔贷款并不存在,而且是在胁迫下签发的欠条,但是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的说法,这一说法没有被接受。郭认为,他已经通过银行转账还款,但他声称的银行转账时间发生在借记卡和收据发出之前和发出之日,并且在2015年7月28日向孙发出了承诺书,因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必须还款。郭从孙老师那里学到的钱也应该还回去。
孙某还要求被告郭某偿还学校贷款,证据充分,在法律上有证据支持。至于孙某声称对郭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郭在承诺书中承诺将车辆抵押,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该条款无效,孙某也没有优先受偿车辆价格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原告张某东与被告余某明是朋友关系。余某明与被告人陶某原是夫妻关系。他们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同居,经营物流业务。2013年3、4月,两被告分居,同年5月28日,两被告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2013年2月6日,余某明向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本金为146、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借款人如不能按约定还款,除支付赔偿金5万元外,还要承担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
合同由张某东和余某明签订。余某明在合同担保人处签下“陶某”字样后,将合同交给张某东。借款到期后,余某明仅归还借款11万元,余款未还。另查明,二被告离婚时,余某明向陶某出具了一份债务清单,清单上列明了陶某和余某明名下的债务,其中张某东的债务列在余某明名下。
在被告余某明向原告张某东借款期间,两名被告是夫妻,仍然同居,没有分居,虽然个人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没有被告陶某签字,但被告陶某以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由理由不充分。被告俞某明说,“陶某”的签名是他自己签的,原告并不知情。
深圳法律咨询网认为,陶某提供的于某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所写的债务清单显示,该债务确实被列为于某的债务,但是,两名被告之间的债务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名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权利。因此,章关于一个共同要求归还贷款的要求以及相应的 liquidated damage 要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