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债权债务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民间借贷

主页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 >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借贷律师解疑

时间:2022-08-04 10: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借贷律师,夫妻共同债务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借贷律师经过案例研究发现,在实际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罕见,公司自然人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相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借贷律师解疑

  【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淦垒、涂斌官方假货胶葛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8号

  【案情介绍】

  淦(gàn)垒与涂斌系夫妻,淦垒是江西垒旺实业进展集团无限公司(如下简称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淦垒在与其老婆涂斌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向债权人王小明处告贷2200万,垒旺公司为该笔告贷供应包管,告贷以淦垒个人名义所借,案涉告贷全数用于垒旺公司谋划。因淦垒有力还款,王小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笔债权为淦垒及涂斌夫妻配合债权。该案历经九江中院一审、江西高院二审、最高法再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

  01、对于案涉告贷的实践借款人题目。案涉两份借条均载明告贷工资淦垒,包管工资垒旺公司,三再审申请人并未供应证据证明淦垒与王小明约定案涉债权实践借款人为垒旺公司,故其关于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垒旺公司,应由垒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应支持。

  02、对于涂斌应否负担案涉债权配合归还义务题目。淦垒系垒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与其妻涂斌未举证证实两边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财富商定归各自所有,故应该认定淦垒在夫妻瓜葛存续时期因享有垒旺公司股权而取得的财富收益归其与涂斌夫妻配合所有。案涉告贷行动发生在涂斌与淦垒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案涉第一笔告贷发生时双方已结婚近十年,且根据二人自认,案涉借款全部用于垒旺公司经营所需。据此,应当认定淦垒的借款行为符合涂斌利益。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债务属于涂斌与淦垒的夫妻共同债务,涂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

  夫妻配合债权问题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法令题目,跟着2018年《对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权胶葛案件合用法令无关题目的说明》(如下简称《夫妻债权法律说明》)的出台,这个问题在法令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个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个人平常生存需求普通是指夫妻两边及其配合生存的未成年子女在平常生存中的需要开销事项,如失常的衣食住行花费、日用品购置、医疗保健、子女教导、白叟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个人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个人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实务中,夫妻配合出产谋划的情况异常庞杂,就夫妻配合出产谋划的局限而言,主如果指由夫妻两边配合抉择出产谋划事项,或许虽由一方抉择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从最高法上述讯断来看,最高法的倾向性看法觉得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个人名义告贷用于公司谋划,股东因享有公司股权而取得的财富收益归夫妻配合所有,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指出,但结合《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共同经营的范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其他案件中也有相关表述。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借贷律师解疑

  【其他相关案例】

  【案例1】贾倩、习卉官方假货纠纷案,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申4304号

  最高法觉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权胶葛案件合用法令无关题目的说明》第三条的划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个人名义超越个人平常生存需求所负的债权,债权人以属于夫妻配合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贾倩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本案借款是邓磊用于华瑞公司向银行还贷的过桥资金,而邓磊系华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审判决认定贾倩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2】高延江、荣爱香与李崇志官方假货胶葛一案,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申5410号。

  最高法觉得:对于荣爱香应否与高延江配合归还案涉告贷的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触及夫妻债权胶葛案件合用法令无关题目的说明》第三条划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个人名义超越个人平常生存需求所负的债权,债权人以属于夫妻配合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高延江、荣爱香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案涉借款用于高延江公司经营,但高延江、荣爱香系部分公司的共同股东,即该部分债务用于高延江、荣爱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荣爱香与高延江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3】张秀萍、田瑜企业假货胶葛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号(保障之债)

  最高法觉得:本院民一庭就“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原告陈某、李某官方假货胶葛”一案给福建省高等人民法院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虽然包括有“夫妻一方对外包管之债不应该合用《婚姻法说明二》第二十四条的划定认定为夫妻配合债权”的表述内容,但该批复系针对详细个案法令合用题目的回复,不属于法律说明性质,不具有广泛约束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上述批复中触及的“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原告陈某、李某官方假货胶葛”一案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均为自然人,系伴侣瓜葛,不存在配合好处;且所涉包管与担保人夫妻配合生存没有联系关系,也不会间接或直接为夫妻配合财富带来收益。而从本案的实践情形来看,徐跃全虽然系担保人身份,但其同时也是债务人旭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旭跃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东徐跃全个人收益的多少,和徐跃全与张秀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两案的具体案情并不相同。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配合所有。商定应该接纳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划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仳离时,原为夫妻配合生存所负债权,应该配合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仳离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夫妻为配合生存或为执行扶养、养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权主意权力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权的性子若何认定题目的请示》收悉。经研讨,批准你院审讯委员会的倾向性看法。在不触及别人的仳离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头一方担任举证证实所借债权用于夫妻配合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审理触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两边配合具名或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个人名义为个人平常生存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以个人名义超越个人平常生存需求所负的债权,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官方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官方假货条约,出借人、企业或许其股东可以或许证实所借款子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官方假货条约,所借款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借贷律师解疑

  以上就是“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解答。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深圳借贷律师


深圳借贷律师:民间借贷常遇到的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深圳借贷律师解疑 http://www.fztysw.com/zqzw/jkjf/499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