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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0-25 12:07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继承律师,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

  在一般遗嘱中,遗嘱的内容完全由遗嘱人单独决定,在内容上相互制约不会发生。 但是,在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中,由于遗嘱的内容是由双方共同协议确定的,如果在订立共同遗嘱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遗嘱内容作出了条件,当一方的遗嘱内容发生变化或撤销时,另一方的遗嘱内容无效,且一方的遗嘱内容已签署时,另一方不能撤回遗嘱。遗嘱相互约束是遗嘱与一般遗嘱的区别之一,与继承合同有相似之处。这种内容相互关联的联合遗嘱,往往发生在重新团聚的家庭中。接下来就由深圳房屋买卖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嘱内容的约束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离婚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相关法律知识!

  一、约束遗嘱的内容

  夫妻双方第二次结婚,丈夫与前妻生一个女儿,妻子与前夫生一个儿子,他们共同组成一个家庭。结婚时,明确规定,婚后的非工资性收入除属于自己的财产外,也属于个人。夫妻共同立遗嘱规定,如果丈夫死亡,丈夫财产的三分之一归妻子前夫的儿子,三分之二归妻子前妻的女儿; 如果妻子死亡,则妻子财产的三分之一归丈夫前妻的女儿,三分之二归妻子前夫的儿子。该遗嘱的内容相互关联,具有继承契据的性质。任何一方在其有生之年撤回其遗嘱,另一方的遗嘱被宣布无效;如果一方的遗嘱已经履行,另一方的遗嘱不能撤回。这种共同意志的相互关联的性质与意志自由的一般原则相矛盾。遗嘱人一般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立遗嘱,并且可以完全独立自由地撤回、放弃、变更遗嘱,这不适用于普通遗嘱。 这也是共同意志和共同意志之间的区别。

深圳离婚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相关法律知识!

  二、共同遗嘱的有效性

  1、虽然我们没有进行明文确立一个共同遗嘱,但立法上并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中国国情实际出发,以为企业应当确立社会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民法具有任意性和非强制性,应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特别是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 遗嘱是财产所有人死后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表现,只要遗嘱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即禁止性法律规定,无论如何处分其合法财产,都是合法的行为,任何人(包括国家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共同意志与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是一致的。我国财产继承的习惯做法是,父母一方死亡,子女一般不急于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而是等到父母双方死亡后再分割父母的遗产。很多情况下,父母(夫妻)共同立遗嘱,也符合这种习惯做法。因为父母(夫妻)生前共同立遗嘱,往往会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以保持家庭财产暂时不被分割,有利于抚养年幼的子女。而且遗嘱中往往约定,只有父母双方去世后,其共同遗产才由双方指定的立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由于父母或夫妻共同遗嘱的目的不同,共同遗嘱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有的出于对配偶利益的保护,在遗嘱中,配偶一方死亡,遗产属于尚存配偶,子女不能争夺遗产,只有在双方死亡时,其遗产依法继承。还有一些情况是,为了保护幼儿的利益,遗嘱规定配偶一方的财产应转嫁给尚存的配偶,当双方都转嫁时,财产应转移给未成年子女。 该法还规定,遗产应归属尚存的配偶,在其有生之年,配偶可自由处置遗产,以避免子女之间就遗产发生纠纷。上述做法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三、共同意志与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目前,家庭是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入属于家庭、消费按需分配只有少数夫妻实行分产制。家庭成员个人对家庭财产拥有共同权利,除非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日常衣物和其他日常必需品,只有在对家庭财产进行分析或家庭成员死亡时,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才能与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开。在此之前,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与整个家庭没有区别,父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总管理者和代表。所以立遗嘱时,遗嘱人不能提前处分个人财产。

深圳离婚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性相关法律知识!

  有些遗嘱人往往把家庭的共同财产当作他的个人财产,从而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为数不多的遗嘱继承案件中,主要原因是丈夫在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从而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这是我国遗嘱继承中的普遍现象,它反映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的残余。我国应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提倡夫妻以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这样可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以上就是深圳房屋买卖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嘱内容的约束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房屋买卖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共同遗嘱的条件有哪些?看看深圳 深圳离婚继承律师为您解答: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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