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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中心区律师谈直播打赏法律性质

时间:2021-10-11 10:36 点击: 关键词:南山中心区律师,网络直播,

  2016年因有大量直播平台成立而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网络直播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直播中,用户的“打赏”是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俗称“主播”)获得收入的重要途径。“打赏”后,用户要求退回“打赏”款项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审理中,应当首先对“打赏”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以往的司法实践较少直接对此作出认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广泛争议,而本案判决对此作出了正面回应,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某直播平台是由上海率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克瑞斯(化名)是该平台用户;曲瑞可(化名)是该平台的直播发布者,在该平台的直播间中进行歌舞等表演。克瑞斯自2017年2月开始观看曲瑞可的直播,并陆续向曲瑞可“打赏”一百次以上,每次金额在0.1元至数千元不等,至2017年4月,克瑞斯曲瑞可的直播间消费共计4.9万余元。
 

  2017年3月19日,克瑞斯当天向曲瑞可“打赏”了较大金额的礼物,成为当天打赏礼物最多的人,被曲瑞可设置为该直播间的频道管理员,拥有协助曲瑞可进行直播间管理的权限。2017年4月7日,克瑞斯与曲瑞可发生分歧,曲瑞可取消了克瑞斯的频道管理员权限,克瑞斯认为曲瑞可的行为违背二者形成的服务合同,构成违约。后来,克瑞斯以科技公司、曲瑞可及曲瑞可所在经纪公司为被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其在曲瑞可直播间进行礼物消费的合同,各被告退还各类消费款项合计4.9万余元。

 

  裁判结果:南山中心区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克瑞斯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山中心区律师谈直播打赏法律性质
 

  裁判理由:

  (一)克瑞斯进行直播“打赏”,与直播平台及主播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1. 科技公司与克瑞斯之间的法律关系

  科技公司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平台,克瑞斯通过科技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直播平台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克瑞斯与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 克瑞斯与曲瑞可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曲瑞可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故观看曲瑞可的直播表演并不需要支付对价。而克瑞斯观看直播后对曲瑞可的表演产生满意、赞赏的情绪,并进而向曲瑞可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并没有对曲瑞可设定义务,故克瑞斯与曲瑞可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在直播平台中,频道管理员是一种管理身份,据以行使的是一定的管理权限,故曲瑞可向克瑞斯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二者间因此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二)克瑞斯是否有权要求直播平台及曲瑞可退回消费款项?

  由于克瑞斯与曲瑞可之间的“打赏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曲瑞可向克瑞斯授予频道管理员身份构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对应的关系,克瑞斯不能因其被曲瑞可撤销频道管理员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且双方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合同撤销事由,故克瑞斯无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曲瑞可间成立的赠与合同。
 

  另外,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克瑞斯与曲瑞可间系无偿委托关系,曲瑞可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取消克瑞斯的频道管理员身份,并未对克瑞斯造成损失,故曲瑞可不需向克瑞斯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克瑞斯基于撤销合同而要求各被告退还消费款项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克瑞斯无权要求直播平台及曲瑞可退回消费款项。

 

  法官后语

  南山中心区律师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也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在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等双务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可能的举证困难。

  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尤其是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组织者和直接监管者,应保持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中不能踩踏法律的红线。

  有关行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戒。

  实际上,“打赏”的互动模式不仅存在于网络直播中,也广泛存在于各类互联网应用中。明确“打赏”在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性质,有利于明确互联网经济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各方的利益,鼓励劳动和创新,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意义

  围绕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一般构成以下法律关系:

  01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

  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观看直播和“打赏”等,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两者间成立有偿的网络服务合同。

  02用户与直播发布者之间一般成立赠与合同

  但是,南山中心区律师当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时,如直播发布者在直播过程中口头表示,当收到用户“打赏”达到特定的数额,其将表演一段特定舞蹈,则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可能成立服务合同或者其他相应的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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