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庆的邓女士抱着孩子在医院看病时突然摔倒在地。这次摔倒使邓女士成为10级残疾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后来,深圳坂田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邓女士摔倒的原因是医院走廊地上的一摊水。水从哪里来?谁应该这次事故负责?
医院就诊时,怀抱着孩子突然摔倒,导致十级残疾。
事发时,重庆市万州区某医院记录的公共场所视频显示,邓女士当天11时许出现在医院走廊。
当时,她抱着孩子在诊室门口等候。走廊里人来人往,病人很多。一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离开了诊室门口。
大约两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回到诊室门口,突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照片显示,邓女士先是左脚在地上滑了一下,然后右膝着地,整个人摔倒在地。
因为邓女士紧紧地抱着孩子,在滑倒的那一刻,邓女士没有用手缓冲,而是把重量压在了自己身上。摔倒在地后,邓女士非常痛苦,无法站起来。诊所周围的路人看到了这种情况,很快就来帮忙。
原告邓女士:摔倒时不能动,感觉像矿泉水瓶被压碎的声音。我周围的人转过头来,然后我丈夫跑过大声喊医生。
之后,邓女士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外半月板损伤等症状。
医院提前支付了邓女士的手术费用,然后郑女士住院了122天。经重庆开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女士右膝功能丧失25%以上,后遗创伤性关节炎为10级残疾。
原告邓女士:现在我不能站很长时间,不能跑步,不能跳舞,这些都不能。所以我现在不能做一些工作,站得太久,累了。也就是说,一切都不能弥补我的痛苦,这是一生的痛苦。
突如其来的灾难给邓女士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痛苦。那么,邓女士突然滑倒的原因是什么呢?
原告被地面水渍滑倒,医院调查水渍来源。
原来,当天医院诊所门前的地上有一层水渍,导致邓女士滑倒受伤。邓女士认为医院应该对自己的残疾负责,于是向法院起诉医院。
原告邓女士:走廊应该配备清洁工,但那天我们没有清洁工。我还告诉我丈夫,我以前来的时候有清洁工。我今天没看见他们。在我摔倒之前,我还在说,结果很快就摔倒了。
我不可能这么痛苦,自己吃这个哑巴损失,我的身体受伤了,不是吗?
医院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进行了调查。因为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会有专门负责清洁的人定期清洁医院的卫生环境。
这干净的地面,怎么会无缘无故出现一摊水渍呢?
男孩没有处理饮料,然后原告抱着孩子。
为了找出事故原因,医院负责人调出了当天公共场所的视频,回放了邓女士摔倒前的照片,发现水渍从何而来。
照片显示,当天11点左右,一名穿着黑色外套的女子带着一个小男孩出现在诊室外的走廊里,孩子手里拿着一瓶饮料。就在经过诊室门口时,孩子的手颤抖着,瓶子突然掉在地上。
成年人和儿童立即捡起瓶子,离开了,但地上留下了一个饮料瓶里的水渍。大约三分钟后,邓女士抱着孩子踩在水渍上,重重地摔倒在地上。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黄亮:发现实际侵权人为(儿童)王,后来法院将王添加为本案的被告。
小男孩也成了被告,他是否应该对事故负责。
洒饮料的小男孩也成了本案的被告。庭审中,被告小男孩和被告医院围绕地上的水渍谁该负责展开激烈辩论。法院最终如何判断?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黄亮:被告也就是说,孩子认为我在医院倒水后,我在医院买的水掉在地上,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他认为这与我无关。
医院认为孩子把水洒在地上,没有及时通知我们的医务人员清理,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原告在抱孩子的过程中穿人字拖鞋,原告自己也有过错。
医院认为已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及时治疗。
庭审中,被告医院表示,孩子将水洒在地上是原告邓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医院通道墙上贴着小心滑动的警示标志,一些清洁人员会定期清洁地面,医院已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原告邓女士受伤后,医院也及时安排了治疗,医院不应对事故负责。
被告医院委托代理人:饮料洒下后,监护人未及时清理,也未及时通知医院及相关人员清理,原告受伤由监护人(儿童)承担。
被告的孩子不同意被告医院的意见。
被告儿童委托代理人:本案是王某的行为造成的,是王某将饮料瓶直接扔到原告脚下,还是王某将饮料洒在地上后,是否有义务通知医院。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有两种行为。一种是洒饮料,另一种是监护人没有通知。然后通知不通知是一个道德判断的问题,而不是把饮料洒在地上不干净,不通知作为法律行为来判断。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黄亮:侵权不是因为你的无意或非主观行为不承担责任,只要你有侵权行为,即使无意,造成他人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把水洒在地上,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通知医务人员清理,然后在三分钟内,原告摔倒受伤,孩子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有因果关系,所以孩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
法院:事发过程短暂 不能过分对医院苛责
此外,法官表示,该通道人员密集,被告医院方应当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地面有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扫干净,导致原告受伤存在着一定过错。不过,由于事发过程只有短短的三分钟,因此也不应过分对医院方进行苛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患者在就诊时,医院应该要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特别是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果说因为一个安全设施,或者说是水,或者说是油渍之类而导致他人受伤,医院本身也是应该要承担责任的。
深圳坂田律师事务所当时考虑到一个情况,因为如果说在水洒在地上过后,到有人受伤,只有短短的三分钟时间,医院医护来说,他不可能随时每一分每一秒钟都为它进行一个清理。
除此之外,被告小孩方还提出小孩手中的饮料并不是自己带来的,而是在医院中购买的,医院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作为一个儿童医院,小孩多,人员多,这个饮料是在销售柜里小孩投硬币购置的,这个销售柜合不合法,谁对这个销售柜受益,这些也是因为医院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所以说本案不是一个未成年的行为导致的,更不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
法官认为,二者实际上并无关联。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因为我们说买卖行为与侵权行为并不具有一个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我在你医院买了水,过后我的水洒在地上,就认为洒水的行为与你买水的行为就有一个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邓女士的诉求,被告医院方与被告小孩方还提出了一个相同的观点。
被告医院方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当天穿了拖鞋,也极大地增加了其摔倒的原因。再因为原告在行走的时候,没有注意地面,没有尽到本身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对于摔倒,自己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被告小孩方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主要的重大过错的责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原告抱小孩的时候穿着拖鞋。
医院方与小孩方都认为原告邓女士应对自己的摔倒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当时的公共场所视频来看,邓女士当天的确是穿了一双人字拖鞋。可面对被告的说辞,邓女士认为如果当时地面没有水渍,即使自己穿着拖鞋也不会摔倒。那么对于这一点,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医院是一个公共场所,并且在怀抱抱着小孩的时候,你应当要做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她却穿着人字拖鞋,在公共通道里面出行。因为拖鞋它是相对其他鞋来说比较滑,然后在踩到有水的上面就会直接摔倒。
当时在这三分钟之内,其实也是有很多人从这水上面走过去,但是均没有发生滑倒,而原告穿着拖鞋走在上面就摔倒了,因此她也存在一个安全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邓女士怀抱孩子行走,应比正常情况下更加注意安全,拖鞋相较于其他的鞋更容易摔倒,因此邓女士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深圳坂田律师事务所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2020年5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小孩方赔偿原告邓女士116675余元,在被告小孩方监护人不能承担赔偿的时候,被告医院赔偿原告7789.89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亮:原告承担30%的责任,小孩承担70%的责任,在小孩不能赔偿的情况之下,医院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深圳坂田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公共场所中,文明行为非常重要。对于这起案件,如果小孩或者其监护人当时能够将这摊水渍擦拭干净或者提醒管理人员清理打扫,可能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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