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其他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龙岗区律师

主页 > 其他纠纷 > 龙岗区律师 >

龙岗劳动律师讲预付员工离职经济补偿,这样有效吗?

时间:2021-09-08 15:41 点击: 关键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二审期间,上诉人佛山市三水某建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012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2013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及相应的《建设银行代付汇总清单》各一份,拟证明X公司每年均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拟对陈某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的4573元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进行证据补强。
 

  上诉人陈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因为这是一个年度中从每月工资中先行扣除10%,它并非真实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不可能在在职期间支付,它没有合法性。在陈某签收时,公司财务人员是盖住表格的内容,仅保留让陈某看到的金额和签名栏,陈某对表格的内容是不知情的。

 

  【司法观点】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存在甲方须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情况的,甲方以乙方当年度应当收取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少于10%的标准,按年向乙方预付经济补偿金,即甲方于次年内将当年度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预付给乙方。合同期间如乙方中途离职的,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将当年度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给乙方。(上述条款中甲方为X公司,乙方为陈某)”。
 

  《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的“经济补偿金签收人承诺”载明: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明”部分载明“经济补偿金支付周期为当年1月1日或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或离职日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表”。
 

  由此可知,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每年均按不少于当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0%支付上一年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亦根据这一约定,次年向员工预付上一年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龙岗劳动律师讲预付员工离职经济补偿,这样有效吗?
 

  【裁判要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X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X公司提供的《2012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2013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与《建设银行代付汇总清单》上记载银行转账汇入陈某账号的金额一致,陈某承认在《2012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2013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上签名签收上述款项,其提出“签收时,公司财务人员是盖住表格的内容,仅保留让陈某看到的金额和签名栏,陈某对表格的内容是不知情的”意见并无其它证据进行佐证,结合陈某对一审期间X公司提供的《2014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质证意见,对X公司二审期间提供《2012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2013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予以采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陈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的问题。X公司上诉提出陈某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的4573元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应计算入工资总额范围内。陈某辩称该款项为每月抽取10%的工资,在次年的1月份发放上一年度扣下来的结余工资,故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内计算。
 

  经查,根据一审诉讼期间X公司提供的、并由陈某确认的《劳动合同书》的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存在甲方须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情况的,甲方以乙方当年度应当收取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少于10%的标准,按年向乙方预付经济补偿金,即甲方于次年内将当年度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预付给乙方。合同期间如乙方中途离职的,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将当年度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给乙方。(上述条款中甲方为X公司,乙方为陈某)”同时,根据X公司提供的《2012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2013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2014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的“经济补偿金签收人承诺”载明: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明”部分载明“经济补偿金支付周期为当年1月1日或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或离职日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表”。
 

  由此可知,X公司在陈某入职时,X公司与陈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每年均按不少于当年度工资收入总额10%支付上一年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公司亦根据这一约定,次年向陈某预付上一年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陈某在2015年1月20日在《2014年度(1-12月)员工经济补偿金预支付表》签名确认收到4573元,该款已经陈某签名确认为经济补偿金,本院亦确认该款是X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向陈某支付的2014年度的经济补偿金。
 

  陈某认为此款是每月抽取10%的工资,在次年的1月份发放上一年度扣下来的结余工资,根据一审诉讼期间X公司提供的并由陈某确认的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员工劳动报酬支付表》的记载,陈某每月签收的劳动报酬中扣缴项目只有“代扣代缴总额”一项,劳动报酬支付表中载明“代扣代缴总额包含:住宿,水电,餐费,互助基金,社保,个税,贷款及内部扣罚等”,并没有预扣工资的项目或内容;且经逐月核对,陈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每月代扣代缴总款2014年7、8、10、11月和2015年4、5、6月代扣代缴总额均为287元,2015年1、2、3月均为5元,2014年9月为302元,2014年12月为1133元,即代扣代缴总额大多是固定的数额,且绝大多数月份的扣缴总额远低于每月实发工资总额的10%,因此,陈某主张在2015年1月20日在签名确认收到4573元是上一年度扣下来的结余工资缺乏理据,本院对于陈某关于将该款项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内计算的主张不予支付。

 

 

 

深圳南联律师答不批假后硬休是否
龙岗劳动律师讲预付员工离职经济补偿,这样有效吗? http://www.fztysw.com/longgangqulvshi/422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