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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间成本上涨,承包人能否向发包方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解析

时间:2022-08-05 10:4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合同价款

  发包人、总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通常可以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或暂定价。因一个工程工期通常周期较长,在施工期间,不可避免会发生人员工资、材料、机具等费用上涨的情形。如果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成本上涨等情形需要调整产品价格,承包人向发包方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请看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整理的案例解析。

施工期间成本上涨,承包人能否向发包方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解析

  一、案件简介及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土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合同提供一份,合同可以约定乙公司通过承建甲公司主要位于金湖县衡阳南路与金宝南线的一号厂房1栋、二号厂房2栋、三号厂房1栋,其施工管理范围为施工技术图纸内的一切工作项目,约定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后7日内开工,140天内完工,合同价款为1253万元。合同内容约定经济风险控制范围问题以外单价分析调整教学方法就是按照:人工成本单价差额(承包人的投标价-定额价),按《关于进一步调整江苏省现行标准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只计取税金和工伤社会保险费。同时由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履约担保金50万元,该履约担保金在系争议处理工程质量竣工前返还。该工程已于2012年1月18日完工,系争议信息工程使用未经验收,甲公司已于2012年5月搬入未经验收的厂房。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对于工程款结算方式协商不成,乙公司已于2012年9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需要解决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依据乙公司的申请就涉案工程的建筑结构材料、人工智能工资调查等情况进行相关司法资源鉴定,关于我国人工工资的调查事宜,鉴定指导意见为2,887,654元(包括发展人工工资、税金和工伤保险费,未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案件判决结果:

  1.判令甲公司进行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担保金8664664.77元,并按照同期中国银行不良贷款市场利率作为支付利息。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可以享有教育优先受偿权。

  二审案件结果如下:

  A公司本项目仍欠B公司731,7243.01元,向B公司返还担保50万元,共计781,7243.01元,相应利息由A公司承担。

  二、法律分析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审争议焦点如下:

  1.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甲公司是否拖欠乙公司工程款。

  3.本案涉及的项目是否存在主要质量问题,甲方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维修义务,均可予以支持。

  4.公司反诉 B 公司因贷款资格延长施工期造成逾期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B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6.B公司的请求是争议项目的优先权是否得到支持。

  二审争议焦点如下:

  1.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争议工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原鉴定工作报告中是否可以存在问题重复计价、人工、材料等的调查是否通过计算错误或予以扣除。

  4.乙方是否违约,是否收取乙方支付的50万元履约保函。

  5.计算项目付款利息的参考依据。

  6.乙公司对系争议进行工程之变卖或拍卖后所得支付价款以及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二)法律适用

  1.争议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关于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数额的争议焦点.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否认,应当认定其效力。乙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合格,乙公司的管理费和利润应予支持。

施工期间成本上涨,承包人能否向发包方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解析

  3.系争议工程中涉及的主体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问题。因甲公司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厂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建设中国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环境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工程技术已经验收合格。

  4. A公司反诉B公司退还项目资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甲方疏忽审计,未履行支付乙方工程款的义务。因此,A公司的反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关于退还担保金的问题是争议的中心。法院认定,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的工厂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验收。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验收后,应将保证金退还乙公司。

  6.对于优先受偿权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乙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诉请。

  三、案例点评:

  (一)施工企业合同约定固定价后,发生发展情势变更情形时如何正确处理?

  笔者认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承包风险范围的,当成本变动超出约定范围时,承包人可以按照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条款申请调价。 正常情况下,成本变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包括:根据市场价格调整合同价格,或根据相关成本信息调整合同价格。 因此,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应注意成本变动的风险范围。

  建造工程合约生效后,承建商的成本会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约对承建商明显不公平,或会导致未能达到合约的目的。承包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谈判失败的,承包人可以因情况变化向法院申请调整或者解除合同价款。

  (二)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后,费用变更的相关处理意见。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固定价的,当建筑企业市场结构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呢?通常需要处理意见为:

  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协议处理。

  2.如果建筑成本,如建筑材料价格或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超过固定价格合约的风险范围,法院不会支持一方当事人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

  3.若涉案信息工程价款对人工成本单价有约定则按照其约定进行处理,其人工费不仅需要包括中国人工工资的直接相关费用,也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费等间接费用。

  4.对建筑材料等造价变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施工合同生效后,一方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波动幅度中考虑给予适当支持。 具体支持金额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施工现场有关建筑材料差价问题的处理确定。

施工期间成本上涨,承包人能否向发包方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解析

  以上是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整理的,由于合同约定的情形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建设工程合同定价后调整建设工程款支付的案例研究。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在建设项目中遇到基础设施等建设问题或混乱需要寻求专业意见,你可以寻求深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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