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汽车运输公司存在着融资租赁的情况。由于个人不能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所以自己的汽车挂上汽车运输公司的名称后,公司为了规范风险,要求个人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以公司的名义登记,公司的名称必须用于保险,驾驶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也以公司的名义登记,个人经营运输业务应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此时,重点应放在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个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实际履行情况,如个人没有按时向汽车承运人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如果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性质,应将融资租赁的名称视为挂钩,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论个人以何种名义从事对外业务。
1、问题的引入。试驾车辆是指客户在汽车经销商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沿着指定的路线驾驶和乘坐自己想购买的车辆,了解这款车的操控性、舒适性等性能。由于试驾和试乘可以让经销商更直观地向客户推销自己的产品,因此试驾和试乘已经成为汽车销售市场上非常常见的营销手段。在试驾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确定试驾者和车商的责任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第1209条规定,当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分离时,试驾期间车辆完全由试驾者控制,似乎应当由试驾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试驾服务是汽车经销商出于经营需要而推出的服务,是商业运营的一部分。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经销商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似乎不合适。
2、查看卡片。以“试驾”为关键词,对我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研究。在过去三年中,一审和二审共有14起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再次审理。经过梳理,发现法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试驾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赣03闽中3号(2020)案件324为代表,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对事故没有过错,事故车辆实际上是由试驾人员控制的,试驾人员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试驾协议》 ,协议公司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试驾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2018) GAN 09民至1447案为代表,该案认为,客户试驾汽车是汽车销售公司的经营内容之一,实际上,该公司已经取得了试驾行为的利益,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试驾驾驶员和汽车销售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甘民深(2018)案第125号为代表,认为试驾协议是标准条款,应当认为无效,试驾驾驶员的过错造成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与试驾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规则进行探析。新《道路发展交通安全事故损害国家赔偿解释》第六条只对试乘过程中不断发生交通事故原因造成试乘人损害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企业顾客试驾车辆致他人损害情形的责任信息主体未作规定。对于试驾过程中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属于试驾车辆管理责任的,赔偿经济责任由谁承担。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机动车进行融资企业租赁市场关系中,承租人将车辆信息登记在出租人名义,并以出租人的道路以及运输许可证从事中国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应认定构成挂靠关系,发生发展交通工程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视角:应急车道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视角:“外卖小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视角:电动自行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视角下的株洲6死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视角下的株洲芦 |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视角下的甘肃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