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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条件的礼物离婚了能否被撤销?深圳知名婚姻律师来讲讲

时间:2022-12-07 08: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知名婚姻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并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该法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以下情况下,如果婚姻失败,以结婚为条件的礼物能否被撤销?以下是深圳知名婚姻律师的具体内容的详细说明。

以结婚为条件的礼物离婚了能否被撤销?深圳知名婚姻律师来讲讲

  一、以结婚为条件给他人钱

  方和王是在双方离婚后,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的。相处一段时间后,方于2005年4月将装有5000元现金及“您好,请接受我5000元捐款”字样的纸条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未予接受。几天后,方再次将5000元钱和一封写有“如果不能嫁给我,就要履行借钱的共同规则,有字为证”的信交给王。王接受了这笔钱,并将其用于儿子的上学费用。

  同年12月,方某要求与汪某结婚未果后要求汪某“立刻写借条或尽快进行退款”,但汪某始终未退款也未写借条。方某诉至人民法院后,汪某以方某的行为系公益性社会助学以及赠与企业为由公司拒不提供退款。法院可以判决汪某一次性通过返还方某5000元。

  二、如何确定作为礼物的婚姻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和法官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

以结婚为条件的礼物离婚了能否被撤销?深圳知名婚姻律师来讲讲

  一种意见认为,方给王儿子的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是不可撤销的赠与;而且方有强行赠送的意思,让王无法拒绝,所以方无法要回这笔钱。

  另一种不同意见可以认为,方某赠与汪某款是以与汪某结婚为条件的,在汪某不与方某结婚方某所附条件不成就时,方某的赠与企业行为即不发生安全法律制度效力。同时,该赠与问题行为进行针对是汪某之子这一具有特定研究对象,不具有中国社会环境公益活动性质,方某享有要回所赠与款的权利。

  三、当礼品以结婚为条件时,婚后是否可以取消礼品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给予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礼物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给予,则礼物不能成立。前款所称强制捐赠,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允许赠与对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也可以通过附加条件(或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但是,有条件(附条件)赠与和义务赠与是有严格区别的。在附义务的赠与中,附义务与赠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无关,附义务不会取消或者延缓赠与的效力。

  但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达成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撤销。本案中,方某以与王某结婚为目的赠与王某5000元,属于附条件赠与而非义务赠与。但方所附条件属于法理上的迟延条件。

  在汪某拒绝与方某结婚的情况下,方某设定的条件不成就,则该赠与企业行为虽成立包括但不影响具有中国法律制度效力。汪某此时占有方某5000元即失去学习法律理论依据,构成方式不当得利,应承担公司返还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或经公证的捐赠外,捐赠人可以在捐赠财产转让前取消捐赠。财产转让后,赠与人也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向受赠人追回财产。

以结婚为条件的礼物离婚了能否被撤销?深圳知名婚姻律师来讲讲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发现,本案中,因该款汪某用于其子上学,受益对象进行明确,利益相关内容可以确定。而社会环境公益活动具有公共性,是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人支持和享有的共同发展利益。其最大特征主要在于我们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服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它代表了社会主义公共文化道德和社会基本公共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赠与并不需要具有中国社会网络公益性质,而且亦未经过公证,方某有要回赠与财产的权利,故法院判决汪某返还方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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