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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家庭收益送给婚外情人是否无效

时间:2021-07-02 14:07 点击: 关键词:男子,将,家庭,收益,送给,婚外,情人,是否,无效,

  基本案情

  小周与小王原系同学,毕业后各自成家。小周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离异,此后孤身一人。2017年2月间,两人在朋友聚会上偶然相遇,小王得知小周离异的不幸遭遇,顿生同情。小王殷勤细微地嘘寒问暖,三天两头地红包相送,使二人交往逐步升温,并最终发展为恋人关系。

  二人恋爱期间,小王为了维系情感,利用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小周表达情愫,转账多达230余次,共计23万余元。

  2021年4月,小王妻子黄某一纸诉状将小周、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周返还小王通过微信转账的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小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向小周转账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但小王对小周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同时,小王转账资金的来源,系原告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入,小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转账行为,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对黄某诉请小周返还受领的小王微信转账共计23万余元不当得利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适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第四、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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