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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来讲讲未交付安置房能否进行分割

时间:2022-12-16 09: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安置房的分割

  然而,这两则案例却都是由于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工作以来的司法实践成果,具有中国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及借鉴研究意义。女青年吴某与男青年胡某于2005年登记工作结婚,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为您解读一下相关的问题。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来讲讲未交付安置房能否进行分割

  婚后经济共同生活居住在胡某在农村的住所,吴某将户口也迁至胡某处。2006年,二人不同生育一个儿子小胡。2012年5月,胡某的房屋可以依法被征收,胡某作为家庭户主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了自己一份对于房屋建筑拆迁人员安置服务协议,约定安置房是按照企业每户平均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问题进行风险补偿。按此协议,胡某一家三口分得一套105平方米住房。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来讲讲未交付安置房能否进行分割

  2012年12月,吴某与胡某因感情关系破裂导致离婚,儿子小胡由胡某抚养,但未就安置房的归属需要进行社会约定。今年1月,吴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安置房的所有权结构进行市场分割。据悉,该安置房仍在发展建设中,尚未完成交付系统使用。

  对于吴某能否要求对未交付安置房屋进行分割,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安置房没有交付,吴某起诉的对象不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拆迁协议的当事人是当地政府和胡志成,胡志成不是协议的当事人,他要求拆迁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此,胡志成的上诉不应该得到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吴安置房在吴胡婚姻共有财产期间,因此吴安置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首先,虽然我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在建设中,尚未解决实际需要交付,但基于我们国家经济政策、政府会计诚信等综合管理因素主要考虑,该协议效力是预期企业能够有效实现的,该协议约定的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

  吴某基于学生自己应得财产份额而提出一些相应的诉求,是为了中国实现提高自己的基本居住权,至于该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重要影响吴某对自身社会利益的主张。

  其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虽然是胡与当地政府签订的,但胡作为户主签订了这份协议,其个人取得安置房所有权并不自然,其代表的是整个家庭,应当享有安置房所有权。分割安置房不涉及拆迁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吴某有权申请分割安置房。

  最后,安置房虽然是对原产权人胡的原住房进行补偿,但其不仅具有物质补偿的特征,还具有保护公民居住权的特征。协议规定安置房面积按人口而不是原建筑面积确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因此,胡取得的安置房应当是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来讲讲未交付安置房能否进行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认为,对于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对吴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想离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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