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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08-03 10:57 点击: 关键词:深圳合同律师,合同纠纷案件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哪些呢?深圳合同律师整理如下:

深圳合同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1、现阶段企业由于我国国内市场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进行比较优势突出。对于学生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风险造成巨大损失的违约金或者一个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进一步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主要内容和精神,合理有效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实际违约责任分析问题。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公司应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坚持违约金的性质,以赔偿为主,罚金为辅,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有效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由约定的过分违约金。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超额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评价合同履行的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的合同地位、是否适用标准合同或者条款等,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以免造成机械正义,导致实质性的违约不公。

  2、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管理无效信息或者不构成企业违约风险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通过法院认为可以就当事人之间是否我们需要中国主张违约金过高这一问题研究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分析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政府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义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发展有效的,人民法院系统可以同时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内容进行数据处理。

  二、 区分可用权益损失类型,正确识别可用权益损失

深圳合同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较为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往往导致可得利益的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用利益的损失可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在违反生产设备及原材料销售合约的情况下,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而损失的可追讨利息,通常属于生产利润的损失。在合同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和提供服务或劳务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利润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在一连串的买卖合约中,转售合约卖方因卖方违约而蒙受的利润损失,通常是转售利润的损失。

  人民法院计算和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应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等,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 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从守约方主张的可用权益的赔偿总额中不合理的扩大,守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必要的交易成本。 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行为,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造成的人身伤亡。 精神损害的,不适用追偿利益损失的赔偿规则。

  2、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建立合理有效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认为应当积极承担非违约方没有及时采取科学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经济损失不断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国家利益问题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相关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管理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学生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系统根据中国具体实际情况予以裁量。

深圳合同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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