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公司经营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公司律师

主页 > 公司经营 > 公司律师 >

深圳公司法律师谈老板有些命令无需言听计从

时间:2022-01-07 11:40 点击: 关键词:深圳,公司法,律师,谈,老板,销毁,账簿,的,命令,

  许多企业可能存在私人设置小金库偷税漏税的现象。然而,当小金库被发现并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时,老板经常命令会计人员销毁记录小金库的账目。因此,小金库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属于不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公司能销毁它们吗?会计只是被命令销毁刑事账簿,这不构成犯罪吗? 本文深圳公司法律师将回答。小金库账目也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材料,故意毁坏财产罪!

  《小金库》涉及的会计资料还记录了一个单位特定时期的一些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将这些非法账目与明账合并,构成了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完整记录。“小金库”账户也是企业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往来,属于“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部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


       相关法律案例

  案件简介:1.2013-2014年,文山供销社决定销毁单位小金库的财务材料。2.在文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人罗启文的指导下,财务部主任郝某某、沈某某在陆地上分别由文山市供销合作社设立。沈某负责管理基金约300万元的小金库会计凭证。该账户被拉到文山市头塘坝边的一条路边故意销毁。被告沈某某和陆永玲在文山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销毁了一些未装订的会计凭证。3.2017年,文山市检察院以郝某、沈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文山市法院判决两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

  裁判要点:虽然“小金库”的私人设置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但隐藏了部分经营项目资金,避免了国家正常审计和监督的正常行为。但《小金库》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录了一个单位特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将这种非法账目与明账相结合,构成了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完整记录。“小金库”账户也是企业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往来,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得认为涉及这种行为和资金的相关会计资料不应该依法保存,因为私人设置“小金库”的违法行为和“小金库”涉及的违法资金。因此,“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应属于“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

  首先,对于公司老板,我们强烈建议不要贪图暂时的利益。为了逃避部分税收,我们设立了两套内外账户和一个小金库。俗话说出来混迟早要还。自成立以来,小金库就开始违法逃税,老板的原罪也开始积累。没有不透风的墙。最后,你不能保证你的话或行为会促使内部人员供给你。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以前扔进金库的钱不仅要税,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更重要的是,股东一旦不团结,就会受到威胁和控制。

  第二,对于财务人员,一是不违反会计法,设置两套账户;重要的是要知道小金库的账户也是账户,不能说销毁就销毁,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就是犯罪。不要一刀切地要求老板。不要认为奉命是违法的。服从也是犯罪。

  法庭裁决:法院认定,私设“小金库”虽然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隐瞒了部分经营项目资金,避免了国家对其的正常审查和监督,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小金库》所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录了一个单位特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将这种非法账目与明账相结合,构成了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完整记录。“小金库”账户也是企业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往来,属于“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不得认为涉及这种行为和资金的相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行为和“小金库”所涉及的资金违法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小金库”的会计凭证和账簿应该“依法保存”。被告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罪成立,证据确凿,认定两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深圳公司法律师谈老板有些命令无需言听计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修改)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延伸阅读

  一、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构成犯罪(案例1-3)

  案例1: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晋0302刑初81号】认为,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的供述及证人高某某、牛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商继富因怕公司小金库帐目情况在其退休后暴露,在单位财务科,指使被告人侯林、康丽将公司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予以销毁,被告人侯林、康丽均表示同意,说明三被告人均有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隐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三被告人拒不提供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三被告人之行为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之构成要件。

  案例2:濮阳县人民法院,马敬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濮刑初字第21号】认为,濮阳市某中学教辅书回扣款“小金库”账目的设立虽为法律所禁止,但是该校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即该账目的资金仍是公款,该账目仍是国家进行监管的依据,该款项的有关会计凭证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被告人马敬敏在临时保管本校帐外资金账目时,为逃避纪律监察部门对该账目的依法查处,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16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敬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罪名成立。

  案例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学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76号】认为,2008年以来,徐某在担任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徐某以没有保留必要为由,于2010年4月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24288.7元,后又于2013年12月再次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589035.34元,两次涉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13324.04元。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二、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经二次税务机关处罚,仍不缴税的构成逃税罪(案例4)

  案例4: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何才元何丽逃税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喀中刑终字第126号】认为,上诉人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从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18日在上诉人何某甲、吴某某、何某分别担公司任董事长、财务部部长、会计等职务期间,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两套账簿,一套账簿用于记录公司的实际收支情况,另一套用于少列收入用于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税款合计:989164.83元,并为单位所有,故上诉人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后因该公司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先后二次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虽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但其客观上仍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拒不履行应缴税款,且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亦不符合税收法律的规定,故其拒不履行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明显,上诉人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深圳律师视角:日产汽车业绩暴雷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视角:*ST步高母
深圳公司法律师视角:揭秘奶茶店 深圳律师视角下的“末位淘汰制”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解析:合伙协议 深圳法律咨询网合同解除:企业贷
深圳公司法律师谈老板有些命令无需言听计从 http://www.fztysw.com/gsf/gssl/452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