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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新村律师简述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

时间:2022-01-19 11:22 点击: 关键词:福华,新村,律师,简述,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

  案例1: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奇峰,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无业。2014年3月19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9月2日止。2017年1月,被告人李奇峰在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指使同乡李新林、邓文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其共同重新包装后藏匿在事先改装的货车货厢底部夹层内,又雇用秦永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毒品。同月23日,李奇峰安排同乡刘迎春(另案处理)将上述货车从缅甸偷开入境至云南省沧源县某偏僻处停放,又指使李新林将秦永胜送到该处。秦永胜接取上述藏有毒品的货车后,按照李奇峰书写的车辆行驶路线,驾驶该车前往湖南省,同日17时许途经沧源县城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货车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8包,共计374544克。

   被告人李奇峰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产生越狱之念,纠集同监室在押人员朱军华、周中(均已另案判刑)参与,并自制塑料锐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时许,李奇峰等三人准备越狱,因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异常而未实施。次日17时20分许,三人趁放风之机,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挟持值班民警,打开两道监区门,欲从送饭通道逃跑,但因通道铁门外部上锁而未果,后与值班民警发生打斗,被赶来的武警等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福华新村律师认为,被告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奇峰纠集在押人员越狱,其行为又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羁押期间组织同监室在押人员自制工具、挟持管教人员,暴力越狱,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李奇峰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组织越狱共同犯罪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奇峰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奇峰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奇峰已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走私入境、境内贩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奇峰在境外购毒,指使并伙同他人共同藏毒,安排他人将毒品走私入境,雇用司机运往内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在押人员暴力越狱,且其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堪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奇峰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2: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志东,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13年11月29日止。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唐志东与郭远柏、蔡笃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四川省成都市商议制毒事宜,唐志东安排郭远柏协助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蔡笃炜提供其在四川省资中县某村的住房作为制毒窝点并找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送往该处。后蔡笃炜、郭远柏分别纠集黄前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城(另案处理)参与。同月8日,蔡笃炜与黄前良、郭城驾车将从唐志东处接取的制毒原料、工具等运至制毒窝点。次日,唐志东提供制毒核心技术,负责配置制毒原料等,安排郭远柏、蔡笃炜、黄前良、郭城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唐志东安排郭远柏、蔡笃炜负责后期结晶、冷却等制毒工序后,与黄前良、郭城离开制毒窝点。同月13日,公安人员在制毒窝点将郭远柏、蔡笃炜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1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6970克以及大量制毒辅料和工具,并于当晚在成都市将唐志东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志东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志东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唐志东提供制毒原料、辅料、工具、技术并负责制毒关键环节,安排他人具体操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地位和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志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志东已于2021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福华新村律师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志东纠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仅是制毒原料、工具、核心技术的提供者,还是制毒关键环节的操作者,对毒品的顺利制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达8千余克,另查获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会危害极大,且唐志东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志东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福华新村律师简述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
 

  案例3: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月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乡村诊所经营者、医生。被告人郭和聪、林进泉、刘继盛、江耀勤、赖友辉、朱志伟、蔡永辉、叶小美、蔡建军、张美霞、林倩如,均系诊所经营者、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均系农民。  

  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月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和罗文强、林元正、陈智辉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375次,得款110957.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和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桢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被告人周桢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志炜、罗文强、林元正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志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智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月东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月东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张月东,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福华新村律师对于郭和聪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月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和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月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4: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谢彭、叶楚骏经预谋,在云南省租赁土地种植大麻。同年9月至10月,二人收获大麻后,由谢彭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由叶楚骏使用虚假姓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浙江等地的毒品买家。二人贩卖大麻约10次,非法获利4万余元。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从叶楚骏处查获大麻3332.9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彭、叶楚骏向他人贩卖大麻,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谢彭、叶楚骏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二人结伙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谢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对被告人叶楚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认可度较高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谢彭、叶楚骏利用网络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例5: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嘉豪,男,汉族,1999年6月1日出生,无业。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嘉豪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酒吧、酒店等处向吕聪聪、宋佳能、张晗出售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24次,共计104粒,违法所得4110元。陈嘉豪归案后,其亲属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嘉豪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嘉豪多次在酒吧等地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陈嘉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福华新村律师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嘉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1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地多次出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嘉豪明知吕聪聪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剂是提供给酒吧客人饮酒时使用,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陈嘉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案例6: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飞,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成都陆柒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柒捌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7月,被告人王飞注册成立陆柒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开始,王飞多次以陆柒捌公司名义购买γ-丁内酯,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命名为“香精CD123”。2016年5月,王飞在隐瞒“香精CD123”含γ-丁内酯成分的情况下,委托广东康加德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为“香精CD123”粘贴“果味香精CD123”商品标签,委托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技术标准,将水和其他辅料加入“果味香精CD123”,制成“咔哇氿”饮料。后王飞将“咔哇氿”饮料出售给总经销商四川玩道酒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销往深圳、贵阳、广州等地的娱乐场所,各级经销商亦自行销售。至2017年8月,王飞购买γ-丁内酯共计3575千克,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果味香精CD123”共计1853千克,王飞销售“咔哇氿”饮料共计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11587040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飞抓获,从其家中及陆柒捌公司租用的仓库查获“咔哇氿”饮料共计723件25瓶。各地亦陆续召回“咔哇氿”饮料18505件。经鉴定,从裕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果味香精CD123”、在王飞家中和仓库查获的以及召回的“咔哇氿”饮料中检出含量为80.3ug/ml至44000ug/ml不等的γ-羟丁酸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制造毒品γ-羟丁酸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王飞明知使用γ-丁内酯作为生产原料会产生毒品γ-羟丁酸成分,购买并使用γ-丁内酯调制成混合原料,委托他人采用其指定的工艺和配比,加工制成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对外销售,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就是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飞批量制造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大量销往全国多地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王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


  案例7: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国龙,男,苗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无业。2002年11月18日至2017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先后六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镇,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无业。2013年5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2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国龙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被告人李镇明知陈国龙贩卖毒品,仍两次驾车陪同陈国龙贩卖。  

  同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龙乘坐被告人李镇驾驶的车辆行至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某街道时,被前来抓捕的公安人员拦截。公安人员出示警官证,要求二人停车。陈国龙指挥李镇倒车逃避抓捕,与其后方的出租车相撞。公安人员上前制止,陈国龙、李镇拒绝停车,不顾周围群众安全多次冲撞,致3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并致一辆摩托车以及两户居民楼大门损坏,损失共计3189元。后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当场从陈国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从其所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龙、李镇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国龙、李镇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所犯数罪,均应依法并罚。陈国龙在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镇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二人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陈国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李镇系累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二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国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拒抓捕,既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就是一起毒贩为抗拒抓捕而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国龙、李镇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肆意冲撞,造成多名缉毒民警受伤,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财产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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