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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必看!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深圳房产律师网为你答疑

时间:2023-03-01 08: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房产律师网,租赁房屋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于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那么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呢?接下来深圳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大家解答。

租户必看!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深圳房产律师网为你答疑

  一、租赁合同有效时,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设计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工程装修物:

  (1)出租人可以同意通过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进行所有;

  (2)承租人不同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拆除。建筑物因拆除而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工程装修物:

  (1)出租人可以同意通过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进行所有;

  (2)如有不同意见,双方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租赁公司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企业如何进行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同意与出租人一起装修。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配件装修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综上所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公司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我们可以通过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使用要求国家赔偿装饰装修管理费用。

  三、合同解除后,装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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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合同关系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工程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工作造成影响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通过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附属装修的处置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企业合同关系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价值租赁期内装饰设计装修残值损失。

  (2)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不得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和装修剩余价款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作出适当赔偿。

  (3)由于违约关系,在余下的租赁期内,装修及装修的残值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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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对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深圳房产纠纷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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