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深圳 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团队成立于2000年, 位于福田区 海松大厦B座1803 。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专业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国内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其他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大鹏新区律师

主页 > 其他纠纷 > 大鹏新区律师 >

查处时效对追缴社会保险费有效吗

时间:2021-11-13 09:22 点击: 关键词:深圳葵涌律师,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费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0日,代某等八人向深圳市葵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葵涌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该局责令深圳市葵涌某彩釉瓦有限公司(下称法恩莎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补缴代某等八人从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葵涌人社局于2020年1月21日对代某进行调查询问。代某称:其于2001年6月到法恩莎公司上班,直至法恩莎公司于2012年7月破产。其在工作期间曾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未申报,也未给予其社保补助。公司破产后,其多次向清算小组反映,但清算小组让其等着。
 

  葵涌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垫人社监处告〔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简称1号《告知书》),认为代某等人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该告知书已于当日送达给代某。代某等八人不服,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深圳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葵涌人社局在法恩莎公司破产安置中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葵涌人社局作出的1号《告知书》,要求按照其申请重做。
 

  深圳人社局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同日向葵涌人社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该局于2020年3月4日递交答辩状和证据。深圳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葵涌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结果,该决定书于当日邮寄送达双方。深圳市葵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垫法民破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法恩莎公司破产。法恩莎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12月底发出通知,告知法恩莎公司破产管理人将于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12月30日对法恩莎公司职工破产安置费用进行公示,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0年1月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裁判要点:深圳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5行初118号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葵涌人社局对代某等人的劳动保障投诉,具有查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深圳人社局对葵涌人社局的行政行为,有进行行政复议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就葵涌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需分析如下问题:


       首先,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行为的追诉时效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根据以上规定,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该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劳动监察追诉时效的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查处时效对追缴社会保险费有效吗
 

  本案中,代某的投诉事项是责令法恩莎公司破产管理人补缴代某等八人从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综上分析,葵涌人社局以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理,深圳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撤销。葵涌人社局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六十日内对代某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撤销葵涌人社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葵涌人社局告〔2020〕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该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撤销深圳人社局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渝人社复决字〔202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葵涌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首先,葵涌人社局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税务部门提出,尤其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次,葵涌人社局不是承担社会稽核工作的法定职能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再次,代某的请求属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故代某的投诉超过2年的法定时间。一审法院混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保稽核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等问题,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葵涌人社局作出的1号《告知书》。  
 

  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的规定,代某等人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再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葵涌人社局葵涌人社局作为葵涌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对代某等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深圳人社局作为葵涌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亦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并不涉及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上位法对此并未限定追缴期。


  经审查,《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因此,葵涌人社局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其作出1号《告知书》的依据。


  关于葵涌人社局提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缴费申报工作,社保欠费追缴由税务部门负责的理由。虽然税务部门是本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由此可见,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核,以及对少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责令改正,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


  本案中,代某等人对法恩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进行投诉,请求葵涌人社局稽核、追缴因少申报而少缴纳的社保费,该投诉事项属于葵涌人社局的职责范围。综上所述,葵涌人社局葵涌人社局作出的1号《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其重作并无不当。同理,深圳人社局作出的8号《复议决定书》亦应撤销。葵涌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亦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并不涉及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另一方面经办机构亦可进行稽核,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上位法对此并未限定追缴期。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故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深圳劳动纠纷律师


 

深圳葵涌律师讲不仅淘金梦碎还被 深圳葵涌律师解析为何律师从不承
查处时效对追缴社会保险费有效吗 http://www.fztysw.com/dapengxinqulvshi/4386.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