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而死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2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某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将死亡赔偿全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给某人,以清偿某人生前欠某人的30万元债务。那么,死亡赔偿可以视为遗产吗?
深圳继承纠纷律师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有两种解释。一是根据扶养损失理论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根据继承损失理论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本质上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采用的扶养损失理论的立场,将死亡赔偿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上可以认为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处理的答复》(2004)No.26号)回答说:空难死亡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而不是死者。因此,空难死亡赔偿不应被视为遗产。
深圳继承纠纷律师认为,继承损失理论只是与支持损失理论相比的一种隐喻或类比理论,旨在强调逃避损失利益的不同范围。逃避损失是受害人应当增加但不增加的财产,属于预期利益,而不是实际利益的减少。扶养损失理论将应当赔偿的逃避损失理论的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上,而继承损失理论定义的逃避损失理论的范围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一体化未来可预测的收入损失。显然,逃避损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虽然遗产不一定是实际权利,但它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逃逸利益既不是现实权利,也不是固有利益,而是未来可预测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理解民法理论上的继承损失理论,并将死亡赔偿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深圳继承纠纷律师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来看,由于死亡赔偿是对经济一体化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死亡应该先发生,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先发生。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最终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将立即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既不是死亡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的赔偿。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人类基于情感直观,将死亡赔偿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情感上理解为死亡赔偿,但这与死亡赔偿的法律性质和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一体化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人是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
因此,死亡赔偿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死亡赔偿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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