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团队薪酬”类型的管理型营销行为和打着“团队薪酬”幌子但实质是欺诈性金字塔销售。团队报酬是传销的一种形式,被称为管理型传销行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人员发展,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形成上下关系,并根据低线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获取非法利益,是团队报酬型金字塔销售活动。深圳律师事务所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关于组织领导金字塔营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报酬的纯集团金字塔营销活动”。不作为罪。采取“集体报酬”形式,但实质上“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回扣依据”的传销活动,依照刑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处罚。因此,在“团队付费”金字塔计划中存在大量商业活动,而不是犯罪。
诈骗传销是指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传销活动,从而形成上下关系,并根据销售业绩的下线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是“团队报酬”式的传销犯罪活动。
前者旨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后者只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形式。前者仅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而后者则是“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进行支付或回扣”。前者是根据产品的销量,后者是根据人的数量。人员是否在三十人以上,级别是否在三级以上。
《关于办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传销组织的层次和数量界定为: 组织内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 组织和领导者应当负刑事责任。定罪和量刑的关键是线下行为者的数量和水平。重点应放在审查以下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足以确定行为人的线下人数超过30人。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该行为人组织、领导30余人参加了该活动,其行为是否符合组织、领导该活动罪所要求的人数。
在传销活动中,并非所有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人数在30人以上、级别在3人以上的,方可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否则,仅为行政犯罪,不构成犯罪。
《刑法典》第224条第一款将传销活动界定为组织或领导人的行为,从而表明只有组织者或领导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普通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范围缩小了。与欺诈罪不同,这些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组织和领导活动的人,而参与者只是被引诱或强迫参与。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MLM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MLM活动中起发动、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负责管理和协调传销活动的人员;
(三)负责传销活动宣传培训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十五人以上,且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在实施传销活动、建立和扩大传销组织等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
是否属于“在实施金字塔方案、建立和扩大金字塔方案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主体应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在实施、建立和扩大传销活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如果演员只是作为区域经理、代理,工作时间不长,执行传销活动,建立传销组织,扩大传销的关键作用,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传销犯罪活动管理人员可以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不一定就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并不是我们只要“传销活动管理人员可以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是一个组织者、领导者。单纯经济发展下线人员没有达到企业人数立案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司法社会实践中,存在问题只要不断发展具有一定的人数和层级,就认定构成不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现象,导致出现大量传销组织的人员被认定为犯罪。造成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实际上中国只有通过特定的几类人才能真正构成。
深圳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依据是:《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管辖的《立案标准条例》第七十八条2段:“本条所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负有计划、指挥、安排、协调等重要责任或者在实施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其他人员,即使发展人员30人以上,3级以上,也不属于组织者或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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