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的到来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也对刑事律师产生了无数的影响。尤其是办案机关在疫情下办案时,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和争议。最近深圳找刑事律师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被告在疫情隔离期间是否应视为先行羁押并在刑期内扣除?
一、基本案例
贾某在境外被捕,移交中国时,公安机关按照疫情防控政策,在某酒店对贾某实施疫情隔离措施。隔离期间,贾某与警方住在同一个标准间,白天戴脚镣,晚上戴手铐脚镣,无人身自由。同时,在隔离期间,贾多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形成四份讯问记录。隔离一个月后,被公安机关送往拘留中心拘留。
二、争议观点
1.公安机关是按照国家规定对贾实施的疫情隔离措施。是客观情况导致贾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是公安机关造成的拘留期,不应在刑期内扣除;
2.只要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无论拘留在哪里,无论人身自由的形式如何,只要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就应当折抵刑期。
三、律师认为
理由如下:深圳找刑事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1.先行羁押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标准,所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先行羁押期限应在刑期内抵消。
涉及先行羁押问题,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或者有期徒刑,拘役一日。那么什么是先行羁押呢?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对传唤、拘留、留置、两指两规、监视居住、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疫情隔离等措施进行折扣?
2.疫情隔离期间,贾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属于先行羁押。
疫情隔离期间,公安机关一路给贾戴上手铐脚镣,多名办案民警轮流看守。贾的人身自由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完全局限于酒店房间的床和沙发之间。同时,贾的讯问笔录几乎都是在此期间形成的,共有四次讯问笔录!
虽然贾的疫情隔离措施是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但贾在疫情隔离期间客观上完全被公安机关剥夺了人身自由,与被隔离人在正常疫情隔离措施中可以使用手机、在房间内自由行走完全不同。因此,贾在本案中的疫情隔离措施不能作为国家疫情防控政策要求不抵刑的理由。
四、相关规定
1.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是否可以折扣刑期的批复》:同案犯被判刑的犯罪行为与被劳动教养的犯罪行为相同的,其被劳动教养日期可以折扣刑期;至于折扣方式,应当以劳动教养一折扣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日。
2.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折扣刑期的批复》:...你们医院请示中提到的同案犯在被逮捕前被送往县行政拘留所进行监视居住,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同案犯的羁押措施,而不是法定的监视居住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与被拘留或逮捕前被拘留的犯罪行为相同,无论羁押在哪里,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在羁押期间都可以折扣刑期。如果同案犯被判处刑期二天或者拘役一天,必须指出,将监视居住的执行变成羁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监视居住折扣刑期,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扣刑期)
3.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是否可以抵扣刑期的批复》:《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扣留限制了人身自由。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同案犯作出刑事判决后,原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抵扣刑期,扣留一天抵扣刑期。(从这个批复可以看出,抵扣的依据是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是否可以抵消刑期的电话答复》:事实上,你们医院请示中提到的同案犯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同案犯的羁押措施。根据我院1984年(84)法研字第16号《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抵消刑期的批复》原则,如果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与被拘留或逮捕前被拘留的犯罪行为相同,无论拘留在哪里,只要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应该在被拘留期间抵消刑期,拘留一天抵消管制刑期二天或者拘役,有期徒刑一天。同时必须指出,同案犯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用隔离审查代替羁押。(从这个答复可以看出,折扣的依据是否限制了人身自由,司法机关违法或者变相羁押的也应该折扣)
5.1998年,公安部《关于质疑留置时间是否可以抵消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规定,被劳动教养人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提前拘留的,拘留时间应当抵消劳动教养期限。拘留一天抵消劳动教养期限一天。
6.2001年,公安部《关于被收容遣送时间是否抵消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根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收容遣送是对流入城市、流浪街头、在城市居民中无法在街头生活的人实施的一种措施,其对象不同于劳动教养对象,也不是羁押措施。因此,被收容遣送的时间不应抵消劳动教养的期限。但是,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将收容遣送变相作为审查羁押措施的,以收容遣送名义羁押的时间应抵消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天抵消劳动教养一天。各地必须严格依法执法收容遣送,不得将收容遣送作为审查羁押措施。(说明:由于收容遣送被废止,该批复也在2003年被废止,但从该批复可以看出,变相羁押也应抵押)]也可以得出两个共同点:一是用于折扣刑期的强制措施应该与犯罪相同;第二,只要是完全受到刑事限制,无论是人身自由何种形式,无论是刑事强制还是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变相抵押还是如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贯彻只要限制人身自由,无论强制措施的类型如何,都应该折扣刑期的精神。此外,深圳找刑事律师还可以从相关批复或规定中得出两个共同点:一是折扣刑期的强制措施所针对的行为应与犯罪相同,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第二,只要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无论拘留在哪里,无论人身自由的形式如何(无论是行政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或变相强制措施),只要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就应当折扣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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