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这个国家劳动法的案例进行比较少见,讲述的是某职员在工作学习时间可以经常停留在厕所,时长可长达3-6个小时,公司企业以其违反《员工管理手册》中关于“因私离岗”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之,由此引发本案诉讼。深圳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项:一是《员工培训手册》能否发展作为中国公司为了解除与该职员劳动服务合同的依据;二是该职员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方式是否违反了《员工设计手册》中的相关政策规定,公司解除劳动保险合同行为能力是否合理合法。接下来就来看看具体的案件信息经过及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的裁判观点。
刘先生于二零零六年四月加入丰爱公司,并于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签订无限期雇佣合约。公司的《员工工作手册》包括《公司企业简介》、《员工提供就业问题相关法律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重要组成。“就业市场规则”属《员工管理手册》的一部分。刘君君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培训手册》,并表示已进行学生阅读。
2014年12月22日刘君君因肛肠疾病在医院管理进行了分析手术患者治疗,2015年1月中旬伤口愈合,但刘君君陈述自己一直发展存在明显疼痛感。
2015年7月开始,刘君君每天在厕所进行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刘君君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工作停留一段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农村厕所可以停留一定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刘君君长时间没有停留厕所事宜同刘君君沟通,并对沟通工作过程进行制作一些书面形式记录。在征得设计公司企业工会通过书面表达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中国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培训手册》第二篇《员工提供就业问题相关法律规则》第一重要部分“就业市场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国家允许因私离岗一个两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刘君君之间的劳动社会关系。
刘君君于2015年10月底提起仲裁,要求我们继续进行履行企业双方无固定资产期限劳动服务合同,恢复社会劳动保险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自己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发展继续履行同刘君君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君君之间存在劳动管理合同的解除合法合理有效。刘君君辩称,去卫生间方便是一个正常的人体生理心理反应,生理功能需求,其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不同意公司作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职工公开,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刘俊俊用《员工手册》第二部《员工用工相关规定》第一部分《用工规定》第79条第1款第(3)项“逾期、提前休假,因私请假一个月内最多15次,或因私请假一年内最多25次”的概念在“因私请假”中表述不明确,与“上厕所”的概念不一样,上厕所没有领导和刘俊俊没有工作内容,长时间上厕所的行为不影响工作原因,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对此,公司可以认为,《员工管理手册》中“就业市场规则”第45条第2款“在工作单位时间内,职工因工作能力之外的不得已事由必须选择离开企业工作人员岗位时,应事先向上司说明理由、去向等,得到允许我们才能离开。”
深圳律师咨询网认为,对因私离岗规定的很明确,正常上卫生间不用请示,但刘君君每天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方式已经超出了一种正常上卫生间的范围,并认为自己没有形成固定教学工作主要内容就是不能真正成为学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理由,且长时间停留卫生间会造成影响公司总经理无法对刘君君指派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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